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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