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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上办事大厅几点能登录(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网上办事大厅交换生点哪查询)

2023-11-16 10:09:49 | 金稻田高考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师范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52010670隶属于:贵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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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分享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入口 2014年新申报本科专业公示 教务处公文(2014)043号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进行教育和教学专业训练的一种实践形式,是师范教育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抓好教育实习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我院办学特色,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习必须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以教育学心理学、学科课程论为指导,并坚持教育见习制度和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与安排,凡我院师范专业本专科学生,都必须参加教育实习。不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如因特殊情况(如患急、难病症等)需要减免实习任务者,必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章 目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

(1)通过教育实习,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增强学生对基础教育事业的适应性,增强其从事人民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2)引导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培养独立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能力;

(3)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探索教育规律,尝试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4)检验我院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育和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更多合格的基础教育师资。
第五条
教育实习的主要任务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两个方面。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育实习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由学院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全院教育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系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统筹安排实习工作;

(2)审核各系提交的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研究和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明确批复;

(3)审核实习经费预算、分配,加强实习经费使用合理化、科学化;

(4)检查监督和评估各专业教育实习工作的实施,组织全校性的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

各系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系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安排实习日程,做好思想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师生学习规章制度,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联系并确定实习地点(落实到具体的实习单位);

(4)编定实习队、小组,选派实习领队、小组长,配备指导教师;

(5)监控督查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6)做好实习经验交流、检查、验收、总结、评优等工作;

(7)落实学院布置其它实习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系同一时段在同一实习点的实习队伍编为一个实习队,并指定一名教师担任领队。领队职责主要是:

(1)实习前根据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2)协助联系实习点,负责与接受实习学校保持经常联系,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双方的问题;

(3)协调指导教师的工作,落实院、系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内容;

(4)负责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筹实习生生活管理,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系通报,确保实习任务顺利完成;

(5)协同接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生成绩评定,组织本实习队指导教师完成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价以及推荐优秀实习生,填写实习教学工作总结表、提交实习工作书面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实习生原则上按每16名编定为一个实习小组,并指定一名实习生为小组长。小组长主要职责是:

(1)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实习小组的同学集体备课、试讲和互相听课,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2)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并及时反馈情况;

(3)记录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实习生纪律和出勤情况等。
第九条
教育实习主要采取集中实习的形式,确需安排分散实习的,一个班级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班人数的10%。需分散实习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分散实习申请表、实习计划及相关材料,经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后续工作。
第十条
每年6月10日以前各系按人才培养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并填写好统一印制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年度实习计划表》,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目的要求、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的配备、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方式、实习内容、实习日程、纪律和安全要求、实习考核、经费预算等。

第四章 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实习地点由各系联系确定,教务处应予以协助;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积极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院外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教育实习原则上本科专业安排在第7学期进行、专科专业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一般为8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院内准备阶段):共1周,主要工作是:实习动员、聘请专家作专题报告、组织实习生备课、写教案、试讲、试教、听课、课后评议等。

第二阶段(院外实习阶段):共6周(含节假日),主要工作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撰写基础教育调查报告等。

第三阶段(院内总结阶段):共1周,主要工作是:各系组织验收实习生院内、外各种实习材料;召开本系指导教师及实习生座谈会。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实习生作出实习成绩的评定,评先评优,进行表彰。

分散实习学生第一阶段、第三阶段与集中实习方式的学生统一分组进行。

第五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实习

内容: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试教、指导实验、听课评议等。

要求:每个实习生备教案院内不少于2节,院外不少于4节;院内集中试讲不少于2节,院外课堂教学不少于4节。院内院外听课不少于20学时,且均须记好听课笔记,作好课后评议。理科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一次“指导实验”的实习。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内容:在院外实习阶段,由实习学校安排实习生进行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生运用教育科学理论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并通过走访该中学优秀班主任,了解班主任工作概貌,熟悉班主任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法,培养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要求:每位实习生要走访一位优秀班主任;制定一份班主任工作计划;设计一项班级活动的实施方案。

第六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资格、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师生比一般为1:16,如指导学生数超过16人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向实习生介绍教学经验和班主任工作情况;

(2)安排实习生的教学见习,指导实习生备课和试讲、审批教案;

(3)听实习生课堂教学,主持评议会,及时帮助改进教学;

(4)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和班级活动实施方案;

(5)严格、公正地评定实习成绩,写出评语;

(6)做好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

院外指导教师除了要尽到以上6条职责外,还须安排好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见习工作,并检查落实。
第十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也应配备院内指导教师,负责院内准备阶段、总结阶段对分散实习学生的指导和成绩评定,在学生院外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履行指导职责,完成指导任务,并做好实习期间的听课、指导等记录,接受系实习领导小组、教务处的检查。
第十九条
带学生到都匀城区以外实习(即阜外实习,与学生吃住在一地)的指导教师,不得同时在学院授课和承担其他工作;在都匀城区内指导实习的,承担的教学工作不得影响实习指导工作的开展。如经抽查或学生反映指导教师擅自离岗或未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系应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教育实习指导工作。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学校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教育实习的各项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切实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

(3)服从系和实习学校的领导,接受双方教师的指导。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系指导教师反映;

(4)自觉遵守实习工作纪律,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学校及我院指导教师同意;

(5)遵守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6)积极参加各项实习活动,努力向指导教师学习,发扬勤奋好学、虚心求教、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作风;

(7)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8)维护学院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防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10)爱护公物,在实习期间借用的物品须按期归还,如有丢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11)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共同克服实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二十二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在院外实习期间,还应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向院内指导教师作2-3次的实习工作汇报,指导教师应做好工作记录。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实习的,成绩评定由系实习领导小组和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原班主任负责。教育实习工作结束后,由实习队在实习学校组织填好实习鉴定表,并签署实习学校意见后带回学院进行总结、评定实习成绩。按照院内准备阶段10%,院外实习阶段90%(院内实习指导教师45%、实习学校45%)的计分方法,并结合实习生在各阶段的实习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按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记分。
第二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实习生成绩由实习学校评分、院内指导教师评分两部分组成。实习学校评分占50%(原科任教师、班主任评定,实习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习);院内指导教师评分占50%。

院内指导教师评分由两部分组成:

(1)实习过程中的综合表现(实习工作汇报内容、实习前的试讲、实习教案、实习工作日志等),占20%;

(2)返校后必须进行一次公开课,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公开课教学情况进行评分,占30%。

各系根据评分情况,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
第二十五条
各系在评定实习成绩时,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实习生比例,对优秀率超过30%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接受教务处复查。
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对教育实习工作不重视,没能完成教学工作实习任务者;

(2)对班主任工作不重视,没能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者;

(3)在实习期间缺勤一周以上者;

(4)严重违犯实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5)对学院指定的实习学校不满意,私自更换实习地点者。

第九章 检查验收与评优
第二十七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在实习开展期间要检查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实习结束后,教务处对各系实习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系实习工作总结及院内指导教师工作总结;

(2)指导教师对每生每次讲课的记录及评议意见;

(3)实习生的听课记录、教案(6份)、班主任工作计划、课外活动设计方案、实习成绩积分表、院外实习鉴定表、实习总结表等。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系实习领导小组应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标准》、《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院教发〔2006〕14号)推荐院级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的优秀实习生不得超过实习生人数的10%,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不得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20%,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即未全程指导教师)不参加推荐评选。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及各系申报的实习项目和人数,确定年度实习经费分配方案,各系按计划报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各系实际实习人数、按每生100元标准拨付学生实习经费。教师出勤津贴、生活补助、差旅费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习接受单位的报酬由每生100元费用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分项下划后,教务处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院教发〔2006〕6号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习管理条例(修订)》(院教发〔2008〕6号)相应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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